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教研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所指的教研室全称为“教学研究室”,是指完成教学、科研及其相关任务的基层教学与研究组织。它根据教学要求,组织与管理所属课程的教学工作,是开展教学与科学研究活动的重要基层教学组织,是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的重要力量。教研室具有广泛联系和组织院系教师及其他教学工作人员进行教学改革与科研的优势,为充分发挥它在教学改革与教学管理方面的作用,促进院系重视和加强教研室的建设,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教研室是学术组织,不属于行政管理机构,不具有对人、财、物的行政管理权。教研室以学科专业与课程建设为中心开展各项活动,活动中涉及到人、财、物等方面要求,应向所在教学系(部)提出建议,由所在教学系(部)统一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三条 教研室的基本任务是在系(部)的领导下,根据学院的办学方向和人才培养目标,具体执行学院教学计划,组织课程建设,抓好教学工作;开展教学研究和本学科的学术研究活动;组织教师的业务学习和业务进修,搞好师资队伍建设;在教学过程中管教管导,全面关心学生的成长,培养高质量的人才。
第四条 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包括兼课和外聘教师)在教学和科研上原则上由归口教研室管理。
第五条 学院及其职能部门和系(部)要高度重视教研室的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教研室的重要作用。
第六条每年年底由系(部)统一考核教研室主任和副主任的工作业绩,将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的教研室主任信息报送教务科研处,统一发放津贴。
第七条学院每两年开展一次先进教研室评选工作。获先进教研室称号的教研室发给荣誉证书和一定数额的奖金,并在晋级、评优方面享有优先权。
第二章 教研室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第八条 设立教研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教研室是按照学科、专业或课程设置的教科研业务机构。一个专业可以设置一个或多个教研室;教研室可由一门学科或几门相近学科的任课教师和教辅人员组成,也可由一门或若干相关课程的任课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组成;各教学系(部)可根据为其它教学单位承担教学任务的情况设置公共课教研室;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教学需要按教学年级设教研室;教研室可按学科或课程分成若干个课程组。
2. 教研室应当保持一定规模。除学院扶持发展的教研室,原则上要求每个教研室需由5位以上教师和教辅人员组成。10人以下(含10人)的教研室设主任1名,10人以上的教研室可设正、副主任各1名。
3. 教研室要保持相对稳定,如需创建、调整或撤销,由系(部)根据发展需求决定,并在教务处、人事处备案。学院根据各系(部)教学科研任务、专业发展需要等因素动态调控各系(部)教研室的设置。
第九条 设立教研室应当按下列顺序考虑:
(一)按专业设立;
(二)按专业方向设立;
(三)按课程组设立;
(四)按一门课程设立
第三章 教研室的任务
第十条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学院、系(部)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按教学常规组织教学工作,稳定教学秩序。
(一)根据教学计划制定本教研室的教学工作计划,合理安排教师资源组织落实好教学任务;领导教师拟定和实施大纲,制订教学进度计划,选用或编写高质量的教材及辅助性教学资料。
(二)抓好本教研室所开课的讲授、课堂讨论、辅导、实践教学、作业批改、考核等教学环节,以及相互听课、观摩研讨、教学检查、考核、学期总结等工作,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按照院、系(部)关于课程建设与课堂评估的要求,对本教研室所属课程统筹考虑,制定课程建设总体规划和各门课程建设计划,落实课程建设任务,实现课程建设目标。
(四)按照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的要求,严格平时考核和期中教学检查,抓好课程期末考试;积极进行试题(卷)库建设,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考试制度。
(五)在系(部)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学生的专业实习、毕业实习。
(六)对新分配或新调入的不具备中级职称的教师,对开新课、新开课的教师,教研室应当组织试讲,并认真审查、评议。未试讲者不能上课,试讲不合格不能上课。
(七)学期结束后,教研室根据上课记录统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第十二条 积极组织开展教研、教改、科研活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一)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制定、上报本教研室的教学研究、学术研究计划,落实研究课题。在调动个人教研、科研积极性的基础上,注重激励和发挥本室集体力量,抓好重点研究项目,着眼提高本教研室整体的教学科研学术水平,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二)积极开展教研、科研学术活动,组织本教研室教师学习教育理论,开展教学、科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帮助教师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不断提高教育思想水平。并对学生的科研活动进行指导。
(三)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实验,根据学院教学改革发展的要求,组织教师研究、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包括教学内容的取舍、拓展,方法的改革,手段的更新等,定期开展观摩教学,总结交流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 组织教师业务学习和业务进修,搞好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一)认真组织教师政治学习,了解时事政策;定期召开教研活动,加强教师职业责任感,激励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弘扬奉献精神,为人师表。
(二)根据学科发展、课程建设和教学岗位的需要,在引进教师的同时,有计划、针对性地制订并认真落实师资培养规划,既要着手于教师个体素质的提高,同时更要从总体结构上着眼于学科梯队建设,培养学术带头人和教学骨干,逐步建设起高水平的师资队伍。
(三)抓好集体备课,凡属于课程教学或教材内容中的新问题、新疑点,课程教师认为有必要集体商讨,则应组织集体备课。
(四)注重抓好青年教师的培养。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充分挥发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要有计划地安排青年教师外出学习提高,鼓励他们攻读高一级学位;要给青年教师压教学、科研的担子,大胆放手,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全面关心、促进青年教师成长。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教研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一)会议制度
1.按照院、系(部)安排,坚持每个学期集体备课不少于2次,研究教学改革不少于2次,同时教学评议或经验交流不少于3次。
2.每个学期的期初、期中、期末各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布置、检查、总结本教研室的工作。
(二)听课制度
1.每个学期组织公开课或观摩教学2至3次,全室教师都要参加并进行评议。
2.教研室主任每学期至少听完本教研室新进教师的课。
3.每个教师每个学期必须听相同或相近课程的其他任课教师的课10人次以上,其中工作不满2年的教师每学期听课15次以上。
(三)观摩教学制度
1.观摩教学是一种示范性的教学活动,其主要目的是为中青年教师提高授课水平提供直观的学习机会。观摩教学的主讲教师是教学效果较好的理论课和实践课教师。
2.教研室主任应根据中青年教师所占比例及他们的素质情况,每学期至少组织2至3次观摩教学活动。
3.主讲教师授课完毕,教研室主任要组织教师进行评议,肯定优点,找出不足。中青年教师要结合自己的授课情况谈体会、找差距、订措施。
4.教研室所有教师必须参加观摩教学活动。
(四)检查考核制度
1.开学前,教研室主任要按照教学工作常规,检查开课准备工作情况,认真安排好本教研室教学活动。
2.期中要检查教研室成员教学进度、实践教学、作业布置等情况。
(五)计划和总结汇报制度
1.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制订好教学工作计划。
2.每学期末最后一周内,要组织本教研室教师进行教学工
作小结,并以书面形式报系(部)备案。
第十五条 在教研室工作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本教研室学术带头人和教学骨干在教学、科研上的作用,把教研室建设成为团结互助、奋发向上、积极奉献的坚强集体。
第四章教研室主任的职权与职责
第十六条 教研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集体工作,善于团结同志,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有较强的领导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教学效果优良,科研水平较高。
(四)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七条 教研室主任的人选由系(部)党政联席办公会研究决定,系(部)主任提出聘任申请,报教务科研处、人事处备案。教研室主任的任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 教研室主任享有以下职权:
(一)参与研究本教研室教师的引进和培养,拟定本教研室建设规划和教师培养计划、方案。
(二)就教师的调进、调出、评优、奖惩、晋升提出建议或意见。
(三)决定教学组负责人,提出课程建设负责人人选。
(四)根据教学计划组织和安排任课教师,确定主讲教师。
(五)在征求课程负责人和任课教师意见的基础上,决定选用课程教材,提出编写教材的建议和方案。
(六)提出本室所属学科的建设规划和课题研究计划。
第十九条 系(部)主任的主要职责是在系(部)的领导下,组织全体教师完成本条例第三章制定的教研室各项任务。
第五章 教研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条各系(部)应当根据教学人员学术、技术专长,把从事教学、科研以及其它辅助教学工作的教师、实验室管理人员、临聘、返聘人员及外聘教师编入相关教研室(或实验室)。教研室成员应当完整地参加所在教研室的各项活动,院(系)应对有关情况进行记载和考核,并作为年度考核、鉴定、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教研室活动由教研室主任主持。一般每周安排1次教研室活动,考虑到节假日等因素每学期每个教研室的活动不得少于12次。教研室的活动应当按照学院和系(部)的要求,建立完整的工作记录。
第二十二条各教研室在开学初要制定本学期教研室活动计划,要按计划开展教研活动,原则上不能将传达学院及系(部)行政任务当作教研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院所有教研室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教研室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