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职业技术学院语言文字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以及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进 一步加强学院语言文字工作,保证语言文字工作持续有效地开展, 促进学院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管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语言文字工作是全面提升大学生核心素养、努力践 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和弘扬中华优秀传 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加强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建设,对于提高师生 职业技能水平,培养师生文学鉴赏能力、公文写作水平和语言表达与交际能力,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学院高度重视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把语言文字工作 列入年度党政工作要点、改革发展规划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纳入教育教学督导和检查评估范围,将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 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纳入人才培养目标,将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纳入教师培养培训方案。
第四条 学院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的基本要求是:普通 话成为学院的工作语言和交际语言;学院的教育教学用字必须符 合国家颁布的规范化标准和要求,消除校园内的异体字、二简字及其它不规范汉字。
第五条 建立健全学院语言文字工作机构,成立由学院院长任主任、相关部门和各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的语言文字工作委 员会(简称“学院语委”)。学院语委下设办公室,语委办公室 挂靠基础课教学部,作为学院语委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学院语 委各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推动学院语言文字工作有序发展。 语委办公室要有计划开展工作,主动协调各方面力量,指导语言 类学生社团建设,督促各单位落实学院语言文字工作部署,切实做好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
第六条 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加大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 力度,在校园内设立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等相关内容的固 定宣传牌,组织开展中华经典诵写讲等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活动。
第七条 学院各单位应积极开展每年9月份第三周的全国推普周活动,通过在全院组织开展语言文字类竞赛活动等,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氛围。
第八条 师生员工要深刻认识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意义,领导干部、教师应带头在会议、公务活动、教育教学中主动说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教职员工特别是管理服务人员工作时应自觉使用普通话。
第九条 校园公共环境和教育教学活动用字必须符合国家颁 布的规范标准和要求,其中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公文、印 章、标语(牌)、电子屏幕、展板(牌)、校刊(报)、教育教学用书以及教师板书等面向公众的一切用字,应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条 教师要在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及语言文字应 用等方面做好表率,在撰写教案、讲义、制作课件、授课、批阅 试卷、作业等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或规范汉字,语文 教师应熟悉、掌握相关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使语言文字工作与全过程育人紧密结合。
第十一条 学院教学、学生管理等部门应将说普通话和使用 规范汉字列入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纳入各类学生评优 评先基本条件。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应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用字, 并把用语用字规范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作为学业成绩的评定标准 之一。师范类专业学生在校期间,要坚持说普通话、写规范汉字, 并按规定参加普通话及汉字应用培训、水平测试,毕业时应达到规定等级。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要把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的要求纳入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中应重视对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师范类专业要按规定开设《普通话训练教程》《现代汉语》课程,其他专业开齐开足《大学语文》《应用文写作》课程,面向全校学生开设《书法》等与语言文字相关的公共选修课程,开设教育、引导学生增强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第十三条 语委办公室要协助汉中市语言文字水平培训测试中心开展普通话测试员业务培训,完善测试管理工作制度,保障 测试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语委办公室要发挥资源优势,认真做 好师生员工的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工作,面向社会做好培训、咨询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均应参加普通话培训和等级测试,并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其中将要承担《现代汉语》等 课程的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以上,语文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其他教师和从事管理工作的员工最低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新进教师两年内达不到等级要求的,暂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语委办公室应对校园内的用语用字情况进行监督 和检查,对开展语言文字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语委办公室要积极牵头组织开展有利于普及普通 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活动,加强语言资源库、中华经典诵写讲资源库建设,做好语言文字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语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汉中职业技术学院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