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经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教科研经费的管理,调动教职工从事教科研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合理、有效地使用教科研经费,推进我院教科研工作,根据陕西省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33号)、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科技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高等学院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陕教规范〔201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科研经费的范畴。我院教科研经费主要分为四类。
1.纵向项目经费:国家、省(部)、市(厅、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所下达的经费,经费来源性质为国家或地方财政资金的项目。
2.横向项目经费:各基层政府、企事业单位、专业协会、团体等委托我院从事研究、技术改造、科技服务与咨询等活动的费用,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项目经费。
3.院级项目经费:学院为院级立项项目提供的研究经费。
4.配套经费:学院组织申报并获得立项的纵向项目的配套经费。
第三条凡以学院名义申请的教科研项目,项目经费必须进入学院指定的账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权限
第四条教务科研处是学院教科研经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咨询、教科研合同(立项申报书)管理、项目经费使用审核、登记等相关工作,并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计划财务处是教科研经费的核算部门,负责教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审查科研项目预算、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政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教科研经费。
第六条监察审计处负责对教科研经费监督管理和审计。
第七条项目承担(归口)部门是教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本部门教科研工作正常开展并对本单位教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要根据项目实际需要与条件可能,合理配置资源,努力为教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管项目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是教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编制教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按照相关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教科研经费,严格按照合同(或立项申报书)规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及时办理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教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经济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合理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教科研经费支出范围
第九条教科研经费开支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员费、劳务费、办公文具费、场地租金、管理费、外协费、特支费、租赁费、印刷费、邮政费等,未在以下经费开支项目中列出的经费项目以计划财务处科目为准。
1.管理费: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管理费用;
2.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维护运转、升级改造发生的费用;
3.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4.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用人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5.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6.租赁费:项目开展过程中需要租用场地、设备、软件等产生的费用;
7.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报销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8.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如会议室租用、参会人员住宿等)。举办会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9.人员费:指支付给项目组成员的工资性费用;
10.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成员(如在校学生)、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咨询专家的费用;
11.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校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12.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论文版面费、出版费、购买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宽带专线)、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13.办公文具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纸、笔等办公文具支出;
14.外协费:是指项目研制过程中由于学校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由外单位协作研究所发生的协作费用。协作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按教科研合同规定程序办理;
15.印刷费:指项目开展过程中需要印刷、复印相关资料产生的费用;
16.邮寄费:指项目开展过程中需要邮寄、快递相关资料产生的费用;
17.特支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中介费、接待费等费用;
18.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纵向项目经费支出管理原则
1.交通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计划财务处严格按规定审核交通费开支,交通费按项目实际发生额凭据报销,原则上不超过5%;
2.劳务费:不超过15%。经学校认定的咨询类、软件开发类、艺术设计类课题,按审批的预算执行。研究项目主管单位或经费来源单位对经费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3.人员费:不超过15%。研究项目主管单位或经费来源单位对经费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4.差旅费:原则上仅限报项目组成员差旅费,外请专家差旅费须经教务科研处审批,并提供专家职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5.设备费:如在项目运作过程中,设备、物资发生了产权的转移,该部分费用需从到账经费中扣除;
6.外协费:需签订科研协作合同,明确委托外单位协助研究内容;
7.其他费用:不超过5%。
第十一条横向项目经费支出管理原则
1.经费使用期限:经费使用按项目合同规定时间执行,项目结题后半年内可继续使用,最长期限自立项起不超过5年;
2.管理费:一般项目按到账经费5%提取学校管理费,其中培训类、校企合作类(指利用学校现有场地、设备、师资等资源开展技术培训、检测服务、场地租用、公司入驻等)项目按到账经费的15%提取学校管理费;
3.劳务费与人员费:两项之和最高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30%,人文社科、软科学研究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人员费用列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40%。如横向项目合同书、协议书、中标书中明确规定有关劳务费数额或比例的,按其协议支付;
4.特支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计划财务处严格按规定审核特支费开支,按项目实际发生额凭据报销,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接待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5.交通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计划财务处严格按规定审核交通费开支,交通费按项目实际发生额凭据报销,原则上不超过5%;
6.差旅费:原则上仅限报项目组成员差旅费,外请专家差旅费须经科研处审批,并提供专家职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7.设备费:如在项目运作过程中,设备、物资发生了产权的转移,该部分费用需从到账经费中扣除;
8.外协费:需签订科研协作合同,明确委托外单位协助研究内容,按照预算执行;
9.办公文具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纸、笔等办公文具支出;
10.其他费用:不超过5%;
11.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结余,视同科研成果转化取得的净收入,学校、项目组分别提取30%和70%。
第十二条院级项目经费支出管理原则
院级教科研项目立项后,由计划财务处按照学院批准的项目预算总经费的三分之一作为项目启动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账户,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合同书(立项申报书)中的预算合理使用经费,每一笔经费支出进行详细记录,在结题前报销70%的预算内经费,结题后凭结题文件报销其余预算内经费。
1.院级项目不提取管理费,不得列支汽油、车辆保管费、专家咨询费、协作费、特支费,其他支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劳务费及人员费总和不超过经费总额的30%;
3.交通费:仅限报销公交车票、出租车费、汉中市内过路过桥费,原则上不超过经费总额的5%。
第十三条配套经费支出
配套经费支出参照院级项目经费支出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报销
第十四条1000元及以上的货物购置及服务,需报教务科研处预审;5000元及以上的货物购置及服务,需报教务科研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理;2万元及以上的重大仪器设备、重要文本文献等资产购置,需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理。涉及外拨经费的,须充分论证并严格审核合作(外协)单位和参与人员与教科研项目的相关性以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需经院领导批准,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使用项目经费进行省外调研或参加相关省外学术会议,需报书面申请和预算经教务科研处审核、院领导签字方可执行;组织或参加省内会议、调研需报书面申请和预算,经教务科研处审核签字方可执行。相关差旅标准参照《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项目组应于调研或会议结束后2周内向教务科研处提交调研报告或会议纪要(副本),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对于差旅费、会议费、购买物品等公务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开支应使用非现金结算。项目负责人持发票、预算批准证明、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报销。
第十七条教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需由项目负责人、教务科研处处长、学院领导签字后,方可到计划财务处报销。经费可以跨年度使用,但超支不补。
第十八条教科研费用应及时到计划财务处报账,发票或票据报销有效期为半年;院级教科研项目在结题后三个月内报销完毕。超过期限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凡用教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横向项目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产权均为学院所有,项目组拥有优先使用权。应先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登记后,方可到计划财务处报销。
第二十条教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作为学院科研发展基金,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用于学院教科研事业支出。
第二十一条不能按进度完成项目任务的,教务科研处将通知计划财务处暂缓或停止报销及拨款。没有开展实质性研究的被撤消的项目,教科研经费全额收回。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